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
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
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
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销房屋的产权证。
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销房屋产权证,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服拆迁决议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
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
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
公告中载明对拆迁户的具体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告中的内容仅仅载明政府的拆迁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
公告顾名思义要发出来才能广而告之,因此当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时候,因为还没对外发布,当事人也不能操之过急,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拆迁方不能强拆
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对拆迁事项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在争议还没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就不能强制拆迁。为了避免拆迁方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程序会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停止。
但在市政工程中,由于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在已经给拆迁人安置好且执行行政裁决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生活时,拆迁方仍可以强制拆迁。
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对新法的认识不足。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极大的争议中实施了。同时我认为这也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空前受到关注和普及的法律。由于在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的大力普及宣传下,使许多的劳动者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极大的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所以在2008年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同时问题也随之出现,我见到许许多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不足的劳动者,带着极高的期望来到司法部门维权,最后,因为对举证责任没有很好的认识,对自己的主张不明确导致案件的败诉。
所以,我建议准备维权的劳动者在提出诉讼之前一定要对案件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把一切希望寄予法院。同时应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何主张权利,收集证据,以促证利益的最大化
(二)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生效。新法为使劳动者能更好的维护劳动权利,从原来的60日的诉讼时效重新规定为一年,并且明确了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中止、中断的法律规定。
注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效都为一年,在5月1日前的时效仍适用旧的规定。
(三)关于举证责任
新法对举证责任明确,由用人单位保存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不应对这一规定倾注全部的期望。如关于考勤卡的实践,按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有的用人单位,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为避免败诉。不向法庭提供真实的考勤记录,而是提供另行制作的考勤记录。在此情况下,作为反证的申诉人就应当负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可能将成为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综上,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最好先通过相关部门了解程序,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如有必要可通过专业法律人员帮助维权,才能更好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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