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5:21:31 77 人看过

一、指定辩护的概念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成都法院应当为哪几种人指定律师辩护?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指定的;一种是根据情况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应当为以下几种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一)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不需要盲、聋、哑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即可,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的盲、聋、哑人是指,盲,必须是双目失明。聋,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音。哑,不能说话。这些生理上的缺陷,给行为人带来了困难或者障碍,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样认识问题和识别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未成年被告人。

就是按公历计算,年龄未满18周岁,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为未成年人正在生长、发育阶段,智力发育还不够完善,社会知识少,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也缺乏依法保护自己诉讼权利的意识。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法律这样规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具体体现。

(三)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法院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有哪些

范围如下:(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三)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能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七)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八)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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