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4:16 253 人看过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年六月十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9〕10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全区房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现就目前住房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加快房改售房进程,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区一些市、县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启动晚,深化房改政策宣传相对滞后,多数职工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低租金、福利性、无偿分配的传统住房观念,房管部门尚不能适应传统房管体制向物业维修、管理体制转变的新形势等因素,致使公房出售进度较慢。

为了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出售公有住房,尽快筹措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公布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凡属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对居住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已具备出售条件的单位认真细致地做好填报、送审等基础工作,市、县房改办必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准工作。现行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0年9月30日。

要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凡已有售房收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售房收入上缴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使用售房收入必须报各级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已将售房收入使用完的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单位承担的住房补贴部分从本单位预算内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对经批准使用完售房收入的单位或宁政办发〔1997〕40号文件下发以前房改售房的单位,如确实无力承担,自治区财政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1998年开工建设1999年年底没有竣工的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

个别单位受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自建公房主体工程于1999年底前已完工,整个工程尚未竣工,而住房已分配给职工,并按房改成本价核收职工购房款,用于住房建设。对于这类情况,实行统一报批,区别情况,从严掌握,防止新建住房不断进入旧的住房体制。自200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不再批拨资金购房、建房。对1998年开工建设1999年年底没有竣工的住房参加房改售房,先由市、县房改领导小组严格审核,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出售。

三、关于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问题

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宁政发〔1999〕17号),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和指导价格核准程序。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国家有关部(委)、银行批准后,由自治区有关厅、局(委)、银行下达执行。各市、县不得自行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凡自行下达计划的,国土资源、税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减免有关税费的手续。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必须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审查批准、面积标准控制和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其依法、规范运作。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实行集资建房的,其出售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职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向外单位职工出售,向外出售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个别市、县自行制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必须尽快修订。要加强市场调研,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供给,满足居民群众住房的有效需求。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证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房价。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信贷投资计划的力度,使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顺利实施。

四、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房改,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的进程,必须尽快调整我区公有住房租金。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到2000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不低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8%。考虑职工、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区公有住房租金先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5%-6%,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职工年均工资相对较低的市、县,最低要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4%,职工年均工资较高的市、县,可适当提高租金水平。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离休老干部租住公有住房,租金继续实行减、免、补的政策。

五、关于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和合理界定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的问题

(一)为了做好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廉租住房申请和审批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全面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具体执行《关于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规定》。

(二)为了合理界定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管理,集资合作建房要按照《集资建房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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