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得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欠缺而无效,这是票据保证人的一项最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票据记载不完备而发生的各种对物抗辩权,在其他票据债务人得以主张时,票据保证人亦均得以主张。例如,在票据上记载票据金额已经付讫,或者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时,票据保证人可以主张票据自身无效,从而拒绝履行票据保证债务。
二、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司法实践中,在票据保证债务的时效上可能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一)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均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同时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此时票据保证人当然得主张票据债务得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二)票据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但被保证债务发生了独自的时效中断事由。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被保证债务因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延长,票据保证债务是否也因此而延长。一般说来,由于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为相互独立的两个债务,具有独立性,因而,在时效中断事由仅及于被保证债务而不及于保证债务时,则仅发生被保证债务的延长而不发生保证债务的延长。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虽然被保证债务仍然存在,而票据保证债务已经因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票据保证人也就得因此而主张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三)票据保证债务发生时效中断事由,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
事由。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当票据保证债务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得以延长,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是否得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亦因此而消灭。从票据保证债务的独立性来看,就应否定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这一抗辩权的援用,即当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也仍然存续。但是,有必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保证人是票据上的最终义务人,而其最终义务又因时效完成而消灭,那么,当票据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再依票据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时,被保证人当然亦得对其主张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从而使票据保证人有丧失获得追偿的可能,使其票据上权利在事实上归于消灭,并使其成为事实上的最终义务人。这与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规定的本来性质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票据保证人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在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亦因之而同时消灭。
三、票据保证人的对人抗辩权,即因票据保证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就人的关系所存在的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与其他票据行为人同为票据债务人,应该认为票据保证人也享有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同一的对人抗辩权。例如,在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拥有票外的已到期债权时,如果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票据保证人则得主张原因关系抗辩,而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不过,就一般而言,如若肯定票据保证人的这种对人抗辩权,似乎有违设定票据保证的初衷。但就票据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来看,否定的只是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所享有的对人抗辩权的援用,而并未否定票据保证人自身所享有的对人抗辩权。因而,笔-者认为,票据保证人应当享有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同一的对人抗辩权,而不应将其排除在外。
-
票据抗辩权中对人的抗辩的主体是什么
492人看过
-
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281人看过
-
我国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具体包括哪些?
252人看过
-
票据保证人可否主张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122人看过
-
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476人看过
-
怎么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权
242人看过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更多>
-
票据抗辩权中对人的抗辩的主体的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3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又称为主观的抗辩和相对的抗辩。比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交付一批货物,甲开具一张票据给乙,后来甲发现乙的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此时甲就可以抗辩乙,即如果乙向甲行使票据权利,甲可以拒绝付款。因为甲和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
票据保证人可否主张被保证人的抗辩权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41、台湾地区认为被保证人所有的抗辩,保证人不得主张,认为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的适用,但援用的条文台湾地区票据法第61条第2款只是规定:“被保证人的债务纵为无效,保证人仍负担其债务。但被保证人之债务,因方式的欠缺而为无效者,不在此限。”仅依条文本身的字面含义并不能得出此一结论。 2、大陆认为,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如果保证人不能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徒增法律关系的复杂,不如当初就使保证人得援
-
票据抗辩权概念票据抗辩权的概念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07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
我国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具体包括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9票据债务的抗辩权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
为什么票据保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呢?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票据法》第13条第3款对票据抗辩下的定义是“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票据抗辩的主体只能够是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所以,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