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和有益补充。本文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根本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支柱,其价值远远高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以下简称法人格否认理论[1])自以判例法的形式在美国创立以来,一直受到人们的欢迎国家。在英国,这甚至是由立法决定的。许多中国学者也非常赞同,有人主张中国应该立法[2]。鉴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已经相当流行[3],并可能对我国公司法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努力揭开这一理论的面纱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关键是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是“防止公司法人格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否定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它是为了使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4]学者们一再强调,该理论的运用不会否定和弱化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维护和补充。然而,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论证,我们很难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是如何维护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的。但是,就其基本内容和功能而言,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是根本对立的
首先,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要否定的不是公司人格,但以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名义,寻求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现实。公司人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律创设的真正的民事主体。有人认为,公司人格是一种法律技术,用于净化法律关系,使公司在各种场合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一种方式,反映了一国民事主体(股东)与另一国民事主体(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从不要求公司法人格消灭,只是在某些特定场合,将公司与相关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并责令相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法人资格没有被消灭,不仅在其他场合照常进行经营活动,甚至在特定场合,公司的法人资格也没有被中止或中断,只有相关股东被拉进来代表公司承担责任,即使导致公司破产,公司人格也因破产而消灭,而不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人格的形成和消灭有赖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只有进入清算程序,公司的人格才能被消灭,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不仅承认了公司人格的存在,而且还谈到了公司人格否认,其含义和逻辑都不十分明确。另一方面,公司人格与股东对公司承担何种责任无关。外国公司立法表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的投资者对公司的债务并不都承担有限责任。日本《商法典》第54条规定,公司为法人;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合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8]。法国《商业公司法》第5条规定,商业公司自在商业和公司登记处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9],商业公司包括无限公司和合资企业,《意大利民法典》不仅将无限公司和合资公司视为法人,还将普通合伙企业列为法人[10]。无限公司、合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合伙企业普通成员因其法人独立性而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现在有一个误会。似乎所有的法人和投资者都只对他们承担有限责任。甚至所谓的法人有限责任也很流行[11]。这可能是法人格否认理论承认股东有限责任的认知基础。事实上,即使公司因破产或被撤销而人格完全消灭,股东也应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因公司人格消灭而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仅仅否定公司法人资格并不能使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真正目的是将股东排除在有限责任之外,但它涉及到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制度的原则,因此走了一条弯路。因为在现代社会,一种直接破坏有限责任制度的理论在生存价值上是极其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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