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应对劳动争议案件“井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0:32:59 438 人看过

严审裁员避免对企业杀鸡取卵

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也必将对人民法院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劳动争议纠纷呈五大突出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分析说,目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日渐呈现出五大鲜明特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激增。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

从部分地域看,有的地区案件增长尤为明显。该负责人举例说,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内容复杂化。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的劳动争议纠纷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及劳动报酬给付,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除保留了过去常规的请求事项外,还出现了大量有关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确认辞退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工作等新的诉讼内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区间多样化。“当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还出现了涉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纠纷;不仅要审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缔约责任,还要审查劳动合同终止后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使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区间更广、涉及问题更多。”这位负责人说。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群体化。据了解,许多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和诉求上的共同性,劳动者普遍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求是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又一显著特点。

该负责人分析认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催生了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

个别公民代理人和少数不良律师不当地引导甚至煽动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中的漏洞进行诉讼,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要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日趋增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该负责人说。

三大成因催生案件大幅上升

分析导致目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特定经济环境是劳动关系矛盾日趋激烈的原因之一。

由于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全国许多企业和行业经营困难,持续亏损,一些企业停业、倒闭和破产,用人单位拖薪、欠薪现象普遍,携款逃匿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去年相继颁行后,许多劳动者以此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纷纷通过仲裁与诉讼方式解决矛盾,这是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一大原因。

仲裁和诉讼的门槛大大降低也是一大原因。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分文不收。

“仲裁、诉讼门槛的降低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滥诉、恶意诉讼的现象。”该负责人表示,有些人以“诉讼零成本”为诱惑提出风险代理,甚至以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主业,这些状况也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之一。

引导劳资双方协商尽量不裁员

当前形势下,许多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出现经营困难、转产调整并进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时,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

“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该负责人指出。

财产保全避免对企业竭泽而渔

“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原则是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首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避免对企业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应努力寻找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

“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坚持区别对待。该负责人指出,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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