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的界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8:50:35 482 人看过

范围有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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