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6:34:23 164 人看过

案例: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条街上并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鲜花批发部刚从广州进一批鲜花赶在情人节销售。李某为了达到独家经营的目的,便找到批发部负责人表示14日9时前将3万元的鲜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现。迫于时间紧迫,该批发部仅以每枝0.2元的价格抛售,损失达4200元。该批发部要求李某赔偿这笔损失。李某认为,与批发部购花不错,但未去拿花,买卖不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但李某为阻止王某进货假意与批发部谈判,致使原告造成损失,李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200元。

点评:缔约过失责任也称前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如果违反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李某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但这种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对方损失为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6日 13: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恶意磋商相关文章
  • 恶意磋商有哪些构成要件
    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
    2023-05-01
    70人看过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误人生意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决定将其经营的一家效益较好的饭馆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同等条件的饭店相比,价格比较优惠。刘某得知情况后,意欲购买,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与此同时,陈某也有一饭馆急着转让,他得知李某转让自己的饭馆并与刘某进行了磋商这一消息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进行协商,并最后签订了饭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转让的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场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低价卖给别人。后来,李某得知了陈某的所作所为,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低价转让饭馆遭受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李某与第三人协商未获得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违背了诚实
    2023-06-14
    321人看过
  • 订假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3-06-08
    395人看过
  • 恶意磋商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恶意串通合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合同本身无效,当事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
    2024-01-05
    275人看过
  • 恶意磋商违反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等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恶意磋商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磋商的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 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故意采取欺诈、拖延、敷衍等不诚实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义务。在法律上,恶意磋商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首先,受害方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困难、损失赔偿等。其次,恶意磋商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商誉和信誉,影响其在市场上的声誉和竞争力。此外,恶意磋商也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
    2024-01-05
    450人看过
  • 恶意磋商会不会免除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体情形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二、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为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是合同成立后的期待利益。缔约过失发生的情形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违约责任发生的
    2023-03-14
    203人看过
  • 恶意磋商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是一种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指的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后者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磋商的发生,以维护合同的效力。 恶意磋商的法律后果 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在商务谈判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恶意、不诚信的方式进行谈判或交流,违背公平原则,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恶意磋商可能会导致以下法
    2024-01-05
    66人看过
  •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怎样计算损失赔偿额
    损害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它是违约责任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
    2023-06-14
    243人看过
  • 孩子造成损失应该谁来赔偿?
    一、孩子造成损失应该谁来赔偿?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的义务,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不仅孩子侵权父母要担责,而且孩子自己遭受意外伤害父母也要担责。因为很多意外的发生,都是监护人监护失当,所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均由其监护人承担。二、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2023-06-18
    493人看过
  • 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商铺名誉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我在市区某繁华地段承租两层商业楼用于经营蛋糕、面包等面点,生意一直很兴隆。2006年4月6日区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地段检查,发现不少商铺存在违规经营的现象,并对其中一些商铺当场处罚,但遭到这些商铺的不满,拒绝接受处罚,并引发双方争执,一名商铺雇员受伤,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撕毁。由于当天我店全体员工去外地旅游,没有营业,我店没有在处罚之列。但是,过了几天,当地报纸将此次事件以“商铺暴力抗法,当场撕毁处罚决定书”为题报道,文章把我店的店名也报道其中。许多老客户看到文章后,纷纷询问我店情况,并不来我店订购蛋糕,造成生意快速滑坡。我找到报社询问情况,他们说新闻材料是从区综合执法大队采访得来;我又去区综合执法大队询问,被告知文章不是我们发表的,与我们无关。今年5月9日,我店将报社、记者、区综合执法大队共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8月1日法院以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要求报社和区综合执法大队共同赔偿损
    2023-06-08
    309人看过
  • 恶意磋商是什么法律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行为人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进行磋商的行为。其要件包括无意订立合同、让对方误以为有交易可能等。行为人需承担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赔偿包括损失、差旅费等。与之不同的是,合同诈骗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财物。 恶意磋商是指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达到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其构成要件包括: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等。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因丧失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如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恶意磋商的法律
    2024-01-05
    263人看过
  •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nbsp;nbsp;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黄某是某电器公司司机,2005年7月6日,在送货途中所驾驶的车辆撞上横穿马路的李某,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后被接到群众报警的交警查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等人身伤害赔偿费用12万元,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电器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的赔偿费用。电器公司已给黄某驾驶的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但保险公司因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法拒绝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于是电器公司以黄某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为由,要求黄某承担事故给公司造成的10万元的经济损失。黄某则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单位承担,拒绝承担责任。公司在和黄某协商无果后,每月从黄某工资中扣除50%作为赔偿,双方遂发生争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的
    2023-06-10
    482人看过
  •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公众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陈志群律师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我们要注意,实践中要分析该责任产生的原因,如果完全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并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很难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只要是劳动者原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同时注意“个人原因造成的”和“劳动合同有约定”两个条件。
    2023-06-05
    348人看过
  • 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
    一、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二、国际贸易合同磋商有哪些环节?1、交易磋商询盘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或者有兴趣东北大豆,11月装运,请报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2、交易磋商发盘发盘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
    2023-04-24
    35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恶意磋商是指在商业谈判或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故意采取欺骗、虚假承诺、违反诚信、不诚实地扭曲事实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在诚实、公正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 更多>

    #恶意磋商
    相关咨询
    • 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了长时间谈判磋商,致使他人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错失交易机会、合作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遭遇这种情况的,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对方追偿损失。那么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 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 假借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可以赔偿损失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3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
    • 恶意磋商是否应当依法追究缔约过失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01
      当事人恶意磋商的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恶意磋商的介绍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 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 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 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