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合作建房不仅仅是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这么简单,确定其是否属于合作建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发发〔1996〕2号)规定,土地使用权享有方签订的共建合同是有偿使用合同的一个特点土地使用权转让除办理共建审批手续外,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共建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共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本合同不因合建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无效。合作建房的名称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性质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5]5号),本解释所称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以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共同投资、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该合同视为有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合作建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以双方名义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三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房地产经营资格开发和运营。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认为项目不属于合作建房的原因。批复如下:鉴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无形资产转让。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关于征收合作建房营业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5]5号)也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价款固定权益,确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供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确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供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金额货币的,确认为借款合同。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供资金而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确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在税收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根据甲方以土地使用权和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资方式合作建房的具体情况确定了征税办法:(1)如双方按营业税“无形资产入股投资,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分摊房屋竣工后的风险和利润的,甲方提供给承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合营企业视为入股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所得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享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2)房屋竣工后,甲方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的,不属于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但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则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按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收入按“转让”进行转让,合营企业按“无形资产”和营业税进行征税按全部房屋销售收入按“房地产销售”税目征收。(3)如果房屋竣工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这种经营行为不构成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称为“投资无形资产,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首先,甲方转让给合资公司的土地应按“无形资产转让”计税。因此,合资公司的房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后,如果单独出售,将按“出售房地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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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建房,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4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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