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1:31 150 人看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03年底,全省累计拆除棚户房2796万平方米,解决了85.5万户、282.3万人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但是,由于我省城市人口比重大,历史欠帐多,目前仍有32.5万户、108.7万人居住在1142万平方米的棚户区里。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确保实现200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凝聚力工程,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的需要。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以及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力争到2005年底(改造任务重的地区不超过2007年)拆除棚户区房屋1142万平方米,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广开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改造建设资金。一是省政府以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二是各市政府要从市本级财政、土地出让收益和减免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三是个人出资,按照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居民应承担的部分资金和承租公房的棚户区居民按届时房改政策参加房改应缴纳的房改资金;四是商业银行贷款,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要落实保证条件、还款计划,保证稳定可靠的还贷资金来源;五是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三、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各地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给予政策扶持。要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收取国家、省、市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各金融部门要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四、统筹规划,搞好棚户区改造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给水排水、暖气煤气、通讯交通、文教卫生、商饮服务等基础设施和环境、公益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其与住宅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

棚户区改造要实行政府推进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有效盘活棚户区拆迁腾空后的土地,积极通过市场运作归集土地收益资金,补充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的不足。有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任务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工程相结合,通过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拆除CD级房屋,通过棚户区改造拆除AB级房屋。棚户区改造要与房改相结合,鼓励承租公房棚户区居民按届时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缴纳购房款并确认个人产权。棚户区改造要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棚户区改造除了建设回迁居民用房外,还要建设货币化安置居民可以购买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以满足棚户区不同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六、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棚户区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要实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加强监管,确保货币化安置居民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所需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策的统一,各地不得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政策,避免由于政策的差异造成上访。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要给予倾斜,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造成这部分群体的生活困难。在确定改造方案、制定建设标准时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市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扎实推进。各地建设部门要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认真抓好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各级财政、民政、计划、土地、金融、税务、物价、环保、卫生、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和改善服务,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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