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导致的保管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23:40:07 341 人看过

根据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的规定,如果保管人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保管物遭受损失,那么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的规定,如果保管人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保管物遭受损失,那么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保管人是否承担损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可以要求赔偿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发生总额。因此,保管人并非承担损失的责任人,而是根据其保管的物品或者文件的损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管人只有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才会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保管人并非损失的责任人,而是根据其保管的物品或者文件的损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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