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法律怎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9-10-25 07:31:17 232 人看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全文条款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划定区域内城市、镇的开发边界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确定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对县域城镇、村庄的发展布局、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设施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其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不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纳入城市或者镇的规划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的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要求。

第十八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

(一)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分区、开发规模、布局和实施时序;

(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

(三)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安排,确定近期和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其空间分布和建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选址审批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五十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五十三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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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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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规划许是土地使用证吗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是土地使用证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非土地使用证,二者是有区别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而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二、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证的程序(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五)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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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请示》(建规〔2001〕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规〔1990〕66号)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该文件目前仍有效,须认真贯彻执行。此复。
    2023-06-10
    52人看过
  • 新兴县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办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第三条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民办非企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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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如何填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如何填写xx城乡规划局:我公司(个人)于年月日在xxx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位置土地一块,用地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m2,现将进行建设,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特此申请年月日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布的程序是什么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
    2023-05-06
    181人看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会收回的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会收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有可能会被发证机关撤销或撤回的,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规划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况有哪些(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条款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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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其它名字吗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其它名字吗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规划合法性的唯一凭证,一般是不允许变更的。如果已经颁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说明该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许可批准的各项指标进行建设,不得违反。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规划的,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进行审查、备案、重新审批,过程繁琐,其中可能要缴纳因行政违法、规划违章等造成的罚款。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的必备材料1、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筑性质、建设规模、规划指标、资金来源、办理事由等。单位申请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应签名,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以上权利人的应共同申请。(纸质原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2、法人委托书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原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3、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申请提供(纸质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4、发改委文件(新办单位名称)纸质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5、土地证(新办单位名称)纸质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6
    2023-05-06
    470人看过
  • 集体需要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
    一、集体需要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要申请办理建设许可的证的。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村民建房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城建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村委会负责人、乡镇城建站负责人和国土所负责人、包村干部现场核定放线。(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乡镇城建站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书,强化各方责任。(三)各村应加强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建设要迅速劝阻,并立即报乡镇人民政府。(四)乡镇城建站、国土所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划建房的不予验收,不得换发土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集体建设用地如何使用1、集体建
    2023-04-12
    180人看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是什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是什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如下:1.作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管项目的选址、性质、用途等;《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管项目在建设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管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注明。2.颁发的部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规划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由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由国土部门。3.颁发的对象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给建设单位或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产权单位或个人。4.领取的时间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征收土地前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项目建设前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建成以后领取。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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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的申请
    本文介绍如何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主要提供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时的条件、材料以及流程等内容。一、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或区、县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二、提交资料:1、《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2、1/500或1/1000(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3、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
    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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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是怎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三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管项目的选址、性质、用途等;《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管项目在建设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管建筑物、构筑物所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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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
    2023-06-10
    80人看过
  • 土地大证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
    一、土地大证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土地大证并不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大证是由政府发放的土地证,是指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从房产管理部门所办理的房产证。该房产证是由该开发商开发的某一幢楼或某几幢楼构成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该开发商,属于初始登记。因为开发商的房产证内容多并且房屋套数多,面积也大,故称“大证”。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政府部门为完善保障城乡居民生活起居、结合公民的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依法核发的法律凭证、准建手续。二、土地证包括哪些(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
    2023-06-19
    379人看过
  • 新兴县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办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7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
    2023-05-11
    102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规划许可证吗
    房地产企业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会构成违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吗属于。《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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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办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程序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以下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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