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7:50:59 56 人看过

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案对刑法原条文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使该条的适用范围由过去只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扩大到境内所有动植物防疫、检疫。具体是指: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法规定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疫区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逃避检疫等行为。二是对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的情形。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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