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科教文设备总公司
申请人系新华书店(即南京东路新华书店)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4年12月经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开业,原名为南京科教文服务公司,1988年变更为现名称,注册资金100.85万元(含流动资金85万元);经营范围:家用电子产品、办公机械、家用电器、工艺品;经营方式:零售兼批发。1985—1989年经营状况良好,历年来共向区财政上交税利660万元,向上级交扶办费541.24万元,留存专用基金140万元,1985—1990年销售总额达14376.3万元,但自1987年起在珠海先后承包了两家公司,并参与一电冰箱分厂的联营,1989年出资在珠海开办了申海公司,并与港商合资开办了申海制衣厂有限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和组织货源,历年来累计借人民银行贷款和委托贷款近二亿元,其中大部分划拨给申海公司,大批购进和组装电冰箱、空调器并购置了花园洋房、汽车等固定资产,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造成商品大量积压,流动资金枯竭,自1990年初开始亏损,并于同年12月停止经营,经清理整顿无效,遂向法院申请破产。经审计部门审计、清算组清算和债权人会议确认,截止1992年4月30日,申请入帐面,资产债权总额为1475.98万元,其中库存积压商品即达949.06万元;债务总额为2542.69万元,其中欠银行货款本息达2057.24万元;资不抵债为1066.71万元,比例为58.05%。
申请人诉称:该公司系上海新华书店黄浦区店(简称新华书店)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4年12月开业,注册资金100.85万元,在1985—1989年的经营中均有盈利,但自1988年在珠海设立下属独立核算的申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申海公司)后,借入巨额贷款,划拨给申海公司,购进大批电冰箱、空调器、录相机、彩电等产品,因市场疲软,造成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导致严重亏损。现有资金1861万元,其中库存商品606万元,应收款1255万元,但在应收款中有1177万元系划拨给申海公司,在申海公司已亏损592万元,无法收回:应付款共2534万元,其中欠银行贷款本息达2300万元。经审计,申请人实际亏损已达1153万元,资不抵债,已成定局。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新华书店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
1。申请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要件,应及时依法裁定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债权人之一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主张对申请人仓库内部分电冰箱的空调器享有抵押担保物权。经查:该行与申请人签有抵押贷款协议,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和加挂可识别标志。该抵押权经债权人会议充分讨论和其他无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通过认可后,应予优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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