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撤销条件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民法典准合同表示什么意思
《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命名为“准合同”,合同编的体系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相关人员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三、撤销公证赠与合同的条件
经过公证的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但如果公证过的合同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仍然可以对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进行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没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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