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开庭程序:1、宣布法官到庭;2、核对当事人身份;3、宣布开庭;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5、原告宣读起诉状;6、被告答辩;7、双方举证、质证;8、双方互相辩论;9、最后陈述意见;10、法官宣布休庭(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宣判)。申请执行人要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和证据,才能是被追加执行人的义务。
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追加被执行人,涉及追加的被执行人的重大实体权利,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角度,直接赋予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抗辩的机会和权利,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听证解决追加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只是作为执行新的主体的依据,裁定与执行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执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后,仍应按执行程序向新的执行主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或在指定期限内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清算过程中有诸多法律限制,比如在公司还没有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公司不能把现在的财产直接分配给公司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如果这样做就涉嫌违法清算,根据违法清算的具体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对象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只是作为执行新的主体的依据,裁定与执行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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