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14:05 182 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产权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之间用房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过高等问题,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局)负责。

省直机关局统一申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省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省直机关局审核,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后,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直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省政府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管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驻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对其房地产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同时将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二、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委办公厅文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省直机关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局负责审核后,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限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其中,新建办公用房全部由省里投资的,一律回收旧房;由国家补助投资的,其旧房使用另行研究确定;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精简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倒出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省直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三、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省直机关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定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机关办公用房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四、推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省直机关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进程。

五、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认真做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和清理工作,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在此基础上,由省直机关局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六、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省直机关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省直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11: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办公用房相关文章
  •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房屋出售与出租第五章管理与维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接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2023-06-10
    182人看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精神,做好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及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建立职工购房补贴制度,是建立健全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和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相关工作,实行规范管理。
    2023-06-10
    117人看过
  •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含土地)是市政府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条件明显改善,保证了市政府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但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对办公用房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造成办公用房的建设大多由各部门、各单位自建、自管、自用,建设规模和标准不统一,部门、单位间人均占有面积差距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与管理成本较高,甚至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还有一些部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自行开发、转让、出租及抵押、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使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章可循,有序进行,现就改进和加强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一)成立晋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整合及土地资产管理、政府性投资项
    2023-06-10
    349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公路交通运输网络进一步完善,路网结构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得到改善,运营效率大幅提高,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充分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干线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是全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共基础设施。省辖市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干线公路建设和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选择投资业主,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要重视还贷工作,加强辖区内干线公路收费站的管理,优化征收环境,按计划完成还贷任务。省交通主管部门
    2023-06-08
    438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和自觉执行相关规定。要从依法治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资产可持续利用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管好、用好土地资产和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运营效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同清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同开展“防腐败、抓源头”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分析辖区内各城镇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查实存在的问题,找准成因及其危害。抓住机遇,突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加
    2023-06-10
    186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省直机关住宅区的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合理使用,创造优美、宜人的居住环境,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和《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省直机关住宅区及区内附属配套设施均实行物业管理。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负责管理的部门参照物业管理法规及标准进行管理,并应参照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管理办法,成立由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规及本规定,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
    2023-04-22
    499人看过
  • 四川省直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直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方便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省属行政机关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机关的负责同志和行政后勤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房地产资产不流失。对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立房地产档案,做到图、表、帐册资料清楚、齐全。二、省属行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凡由国家财政或省财政直接投资建造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产权实行统一管理。省级各行政机关享有房屋使用权,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但对房地产没有处分权。省属行政机关使用自筹资金建造的房屋,应将房地产情况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附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三、省属行政机关的房地产需要转让、交换、出售、调拨、拆除、改建、改变为营业用途的,必须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06-10
    402人看过
  • 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意见苏人发[1998]39号各市市委组织部门、各市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工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郊区区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局:为保证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后的正常运行,完善和规范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根据乡镇特点,现就加强我市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下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是指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照法定的选举程序和有关章程,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专职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工会主席、科协主席。乡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乡镇机关现有公务员中选拔任用;职位空缺且无合适人选时,也可以在乡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行政村的优秀青年党团员中选拔任用;年
    2023-06-06
    63人看过
  • 关于加强直管公产“小洋楼”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我市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小洋楼”,是历史留下来的风貌建筑,属于宝贵的文化遗产。为加强对直管公产“小洋楼”(包括代管产,下同)的管理,防止倒卖和擅自转租转让,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市范围内,对属于直管公产、有历史保留价值的整幢“小洋楼”,禁止出售和转让。二、现使用直管公产“小洋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其房屋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使用权的,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换使用权的,市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和解除原契约、合同。四、对擅自出售、转让、调换并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6-10
    215人看过
  • 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详解黑龙江省新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9月1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昨天,就学籍管理的热点话题,记者采访了省教育厅基教一处相关负责人。一人一号籍随人走据介绍,我省于2013年4月启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了给电子学籍系统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撑,教育部门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我省学籍管理系统全国联网运行,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全国统一,终身不变;同时还确定了“籍随人走”的原则,学籍号从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伴随每个学生的各教育阶段,无论是入学、转学、休学等学籍变更,都采取“籍随人走”的办法管理。动态监管全程跟踪据了解,《细则》实行动态监管,对学生求学阶段实现全程跟踪。学籍内容除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
    2023-06-13
    451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吉政办发〔1997〕21号)作如下修改:第六条修改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在本地、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外进队伍要同本地施工队伍一样对待,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队伍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和计划生育等有关情况,出现问题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6-10
    29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
    来源:作者:日期:09-12-11([1993]国土函字第191号1993年8月18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黑土呈[1993]第4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1962年9页《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从《六十条》公布至今,无论是否连续使用,只要没有退还给原农民集体的,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如果土地使用双方当时另有协议或其他约定条件的,可根据协议约定条件适当予以补偿,但土地仍为国家所有。二、《六十条》公布后,使用原农民集体土地的全民所有制等单位又与农民集体签订了补偿协议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协议双方可另行根据原补偿协议具体商定补偿办法;签订了归还土地协议的,土地应确定为集体所有。三、《六十条》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农民集
    2023-04-24
    223人看过
  • 省直机关公务员辞职备案
    (一)对象?省直机关干部(人事)处。?(二)条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三)程序?1、公务员所在机关研究同意公务员提出的辞职申请后,填写《公务员辞职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审批后,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机关并发给辞职人员《公务员辞职通知书》;?3、公务员所在机关将《公务员辞职审批表》报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存入辞职公务员的人事档案中一份,并于1个月内将其关系转至省人才市场;?4、辞职公务员持《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省人才市场办理登记手续。?(四)办事时限?当场办结。?(五)
    2023-04-24
    48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发布文号:黑建招[2007]1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素质,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活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2023-06-07
    473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办公用房是指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用于办公、会议、培训等用途的房屋。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租赁合同、产权登记等。 在使用办公用房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 更多>

    #办公用房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黑财行〔2007〕56号2007年12月5日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
    • 各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意见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
      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现已调任省监察厅厅长)就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
    • 关于直管公房的过户费用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8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一般城市的公房有两种情况,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前者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费用根据各城市消费水平而不同;后者要到单位产权单位办理,费用不确定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印花税,免其他税.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关于车祸的案件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5
      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证明,如受害人系,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人与受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机关直属机关招休多久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10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