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育龄妇女在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证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下列人员除外: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3.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办证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已婚的,还应出具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由家人代办。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孕、育及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4、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制婚育证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计生服务。
5、婚育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二、流动育龄妇女可以在济南参加免费查体
1、成年育龄妇女到达济南后30日内,可向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居)提交《婚育证明。
2、由乡镇(街道)的计生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户籍地计生部门的要求,安排当事人在当地参加免费查体,并通过国家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查体结果。
三、流动人口可以在济南办理生育登记
1、流动人口可在女方从业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并通过国家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2、流动人口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时,女方从业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受理地,实行首接负责制。
3、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4、办理登记所需材料。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婚育证明或《居住证;
(3)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查验一孩生育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并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和材料,待条件符合后及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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