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5:17 214 人看过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新政办发[2004]162号

发布日期:2004-11-21

执行日期:2004-11-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调整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强化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保证国土资源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二、机构设置

(一)行政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名称统一为×××地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县(市)国土资源局。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口岸及地方国有农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为国土资源分局(所),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按区域综合集中设置的,可按乡(镇)单独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二)执法监察机构

为建立健全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监察力度,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履行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自治区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直属事业机构;各地(州、市)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机构规格为副县级;各县(市)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三、干部和编制管理

(一)干部管理

为加强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50号)规定执行。

(二)编制管理

自治区和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含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的人员编制,上收到派出机构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行政编制。

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3—5名,县(市)一般为2—4名。党政正职原则分设,实行交叉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也可以实行党政正职由一人担任。

四、财务和经费管理

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内部财务机构,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强对国土资源资金的管理,依法做好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以及国土资源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各地(州、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完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依法授权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和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要从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审批前的规划审查等方面,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应当经常或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人大汇报。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主要领导的一项主要指标,并建立奖罚制度。要严格限制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统一部署、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擅自修改、调整规划和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六、组织实施

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积极做好实施工作。各级组织、编办、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严肃改革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确保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项工作务必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3: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为切实认真做好我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
    2023-06-10
    201人看过
  •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各级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地、州、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劳动监察员的任命及日常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劳动监察员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的人员。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严格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023-06-10
    32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四条自治区劳动厅对全区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标准,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
    2023-06-09
    19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路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加快公路建设对于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公路建设环境,进一步加快我区公路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公路交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区地域辽阔、资源分布广泛、人口居住相对分散,加快公路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对推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维护新疆稳定、巩固边防安全、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研究支持加快公路建设的措施办法,把公路交通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造福各族人民群
    2023-06-08
    29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
    2023-04-24
    8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办〔2001〕94号文有关内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第319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19号令,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01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新政发〔2001〕94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
    2023-08-17
    41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证收费标准
    [颁布机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08年03月01日15:52:56[效力属性]:[法规正文]: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证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价非字[1998]50号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O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OO元部分,
    2023-06-06
    31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住宅区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第五条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的义务。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2023-06-10
    493人看过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工会、团委、妇联、工商局,自治区各委、厅、局、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我们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
    2023-06-10
    12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文号:新禁毒发[1994]46号发布日期:1994-6-30执行日期:1994-6-30失效日期:1997-11-20第一条为加强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所,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吸毒人员强制戒除毒瘾的特殊事业单位。第三条强制戒毒所在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的原则,保障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所内安全。第五条强制戒毒所实行治疗与教
    2023-04-24
    34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辖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第三条各级人民防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二)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调取、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四)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提出
    2023-04-24
    15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哪些政策来造福当地居民?
    新疆惠民政策有:1.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各项贷款尽可能性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2.国家将安排农业、水利、交通能源设施、优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3.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批准可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常德惠民保和湖南爱民保哪个好湖南爱民保好一些,常德惠民保和湖南爱民保区别包括:1、参保条件有所区别,常德惠民保规定只有常德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可投保;湖南爱民保则规定湖南省基本医保(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2023-07-17
    176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5]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ぉ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张庆黎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雷以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尼加提·马合木提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吴进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邵丽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人才办主任、干部三处处长石占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张春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委员:刘克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瓦哈甫·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吐尔逊·曼苏木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林永泽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立坪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潘宏文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组长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刘相林自治区
    2023-04-22
    478人看过
  • 20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为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新政办发〔2015〕10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8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基层法律服收费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基层法律服
    2023-05-05
    416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6月1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如下: 乌鲁木齐县、鄯善县、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