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等。替代责任是指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如果行为人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一起干活工友受伤我们有责任吗
看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将工友误伤,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过错侵权的要件,属于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如果是提供劳务导致他人受伤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进行追偿。
1、行为人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构成过错侵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过错侵权,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2、侵权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人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进行相应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3、个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一方因提供劳务导致他人受伤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进行追偿。
遇到这样的事情,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三、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什么
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在没有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无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但是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此时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仍需承担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时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则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2、有人侵害
(一)被学生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自己同学的侵害,那么此时由学生的家长需要承担监护人责任以及学校由于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两者在承担责任时为按份责任。
(二)被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了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侵害,那么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而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为作为用人者的替代责任。
(三)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的侵害,那么此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如果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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