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借条和实际借款数额不符的追偿难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4:11:58 328 人看过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的,以实际借款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收据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证明的支付金额不一致,贷款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实际交付金额应为贷款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行政追偿与刑事追偿的区别

1、追偿主体不同:行政追偿主体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为行政机关,刑事主体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具体为公安司法机关。

2、追偿对象:

(1)刑事追偿对象:对有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追偿对象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有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

3、追偿时效不同刑事追偿有法定期限行政追偿没法定期限,我国目前立法中对追偿时效只字未提,这是立法上的疏漏,极易导致实践中行政追偿权的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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