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3 20:40:06 275 人看过

一、我国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原有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搬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什么情况下能够征收房屋

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1.决策民主的原则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2.程序正当的原则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结果公开的原则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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