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下同),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二)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三)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二)其他贷款额度计算条件仍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执行,职工可获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贷款办法》与本通知规定的额度计算条件分别计算,取最低值确定。(三)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所购住房价款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本通知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其他规定按《贷款办法》执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2015年5月30日废止。《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6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废止。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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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调整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0“不明白”网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工会组织同意,可以暂缓调整。你反映的情况我们高度重视,我们将不断提高宣传力度,督促单位履行义务;同时,建议你通过多种渠道与单位加强沟通,督促单位申请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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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调整时间以及如何调整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28公积金缴费基数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调整。一般每年的公积金基数调整会在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为一年度。当年的6月底结息上一年度的利息。所以在6月中下旬时可以关注下当地的公积金政策,是否要调基数。当调公积金的通知出来后,会有一个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文件要求确定所要缴存的公积金基数,每个单位、公司企业的缴费基数不一样,大多数是按照实际工资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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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调整时间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6调整公积金的规定时间是:一般是每年7月份。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6月汇缴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员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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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调整方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一、调整内容(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