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包括三个方面:1)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因担保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可以要求偿还自提供保证之日起的利息;3)如果是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也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连带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因担保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次,可以要求偿还自提供保证之日起的利息;最后,如果是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也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连 带 保 证 人 追 偿 权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
保证人追偿权范围问题,在民法典中确实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二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在一般保证当中,作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其实是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就是说这个债务并不会因为保证人承担了,就改变最终的承担者。不过要成立保证人的追偿权,还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即使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也是不想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在民法典中,保证人的追偿权范围有明确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二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在一般保证当中,作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其实是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就是说这个债务并不会因为保证人承担了,就改变最终的承担者。不过要成立保证人的追偿权,还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即使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也是不想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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