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救助能为执行案件提供多少财务支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1:51:43 122 人看过

执行案件56万申请司法救助通常可以得到56万。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人民法院成立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及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其职能。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司法救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理国家司法救助日常事务,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及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由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职能机构承担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瑕疵仲裁执行案件的司法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于2012年1月20日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该房产已以黄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合同约定黄某将其名下一处房产作价50万元售予徐某,黄某协助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徐某取代黄某向银行交纳房款8.3万元,其后,因房价上涨,黄某反悔,拒绝协助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徐某依合同约定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协助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2年8月,仲裁委裁决:黄某协助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对房款的支付事项进行裁决)。黄某拒绝履行,2013年3月,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黄某向法院反映其家庭仅有该一套房产,认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解析】

因黄某一家不在涉案房产居住,长期在外地做生意,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情形,黄某以其仅有一套住房之理由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不能成立。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遗漏的房款支付问题未予解决(包括支付数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如果人民法院按照仲裁裁决事项强制执行,有违公正司法原则,会造成被执行人的不满,预期社会效果不良。针对执行中的仲裁裁决存在的这一瑕疵,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该案不存在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并且当事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因而难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案仲裁裁决予以撤销,否决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自然也谈不上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要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而使仲裁裁决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该案不存在上述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被执行人也未提出申请,因而不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该案不予执行,否决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双方就仲裁裁决遗漏房款支付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向仲裁机构发出补充仲裁通知,要求仲裁机构就房款支付问题进行裁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中止该案执行;待仲裁机构作出补充仲裁裁决后,恢复该案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救助申请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说明或证明者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条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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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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