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5:07 157 人看过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什么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营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代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第十二条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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