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间接并购上市公司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14:48 401 人看过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遵循审批主义原则。普通的国内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采取成立生效主义,合同成立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但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遵循批准生效主义。即使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合同已经签订,但未经批准,仍然不能生效。这里的“批准”部门,过去主要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则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审批程序问题

目前,虽然外资介入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政策与法律的基本障碍已经消除,但是外资并购的牵涉面十分巨大,具体工作繁多细致,而目前此类行为的主体依据是各部门规章,此类规章往往由各部门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制定出台的,从体系上看,没有建立起完善健全的并购配套制度,缺乏明确细致的并购法定程序。所以,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推诿现象。

(三)审批权限问题

我国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一直比较复杂。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必须经有资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转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在实务中,一般外商对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不太信任,宁愿花更多的钱来聘请已在中国设立机构的有资格的国际上知名的几大会计师事务所。

(四)股权质押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常因融资借贷的需要而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质押给贷款人。

这里应注意的是:

a、任何一方质押的股权都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不得质押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b、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方和董事会的同意,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c、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经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后方可生效。

d、若是股权质押给国外贷款人,并且是为了第三人的债务而设定,则还须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公司减资问题分析
    减资,也就是减少注册资本,减资的事情发生的情况比较少,毕竟这与资本三原则并不吻合。但是不常发生,但并不代表不能发生,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并没有明确规定减资的情形和操作程序,这也就使减资成为一个讨论不休但又混沌不清的问题。从公司法的规定条文来讲,减资与公司合并、分立占据同样的重要地位,但是减资对于公司没什么好处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所以发生的很少,地位也就慢慢下降。我国法律体系中,既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也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没有规定的往往是最难处理的问题。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
    2023-06-05
    185人看过
  • 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因此,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可以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支付手段,这就意味着定向发行、回购、换股等国际通行的并购手段均可运用。换股并购是指并购方或新设公司以其新发或增发的股票,按照一定的比例交换目标公司或双方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目标公司或并购双方宣布终止,进而实现企业合并。换股并购不仅比现金并购方式节约交易成本,避免了短期大量现金流出的压力,降低了收购风险,而且目标公司的股东自动成为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享并购后企业新增加的收益。此外,由于推迟了收益确认的时间,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在财务上可合理避税和产生股票预期增长效应。因此,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环境的日趋宽松,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换股进行并购交易的方式风行全球。不过在我国的外资并购实
    2023-06-09
    181人看过
  • 外资并购模式分析
    一、协议收购案例:1995年7月5日某某股份与日本某某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某某商事株式会社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某某和某某联合以协议方式,一次性购买某某股份不上市流通的非国有法人股40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二、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案例:1998年,华新水泥以每股2.16元的价格向Holderbank集团的全资子公司HolchinB.V.定向增发B股7700万股,使后者持股比例超过20%,成为其第二大股东。目前发行B股的公司不多,适用范围有限三、由合资公司控股上市公司方式:外资与上市公司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然后由合资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案例:2001年3月,轮胎橡胶与米其林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斥资3.2亿美元收购轮胎橡胶核心业务和资产,且由米其林控股。由此,米其林公司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评价:好处在于外资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绕过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2023-06-19
    439人看过
  • 内资公司并购外资公司税务外汇有关问题说明
    一、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企业代扣税款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应当由转让中的买方履行代扣代缴责任,税率是20%(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参考如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财税外字】
    2023-06-05
    486人看过
  • 外资并购流程有哪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1、定向发行股票;2、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3、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4、公开要约收购;5、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等。法律流程:1、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2、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3、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4、签订收购协议;5、办理变更登记。典型外资并购流程典型外资并购流程如下:1.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2.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3.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4.相关部门依次审核。5.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境内公司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6.商务部核准,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申请股权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手续。8.完成股权变更,境内、外公司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
    2023-08-18
    304人看过
  • 上市公司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做好兼并后整合计划和准备:收购后整合必须是系统的,严谨地通过计划来完成,而绝不可能通过随意的或收购方企业的意志便能完成。企业必须做好准备,在对被收购企业内外部情况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制定出明晰的整合计划。2、整体有效的管理和协调至关重要:由于整合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企业内部所有的部门业务和员工,必须自上而下在企业管理层直接领导下来强有力地推进和完成,特别注意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计划来完成。我们建设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项目中心领导和协调各业务和职能部门的整合工作,对整合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能有所保证。3、整合涉及到的规模和影响巨大,管理层少数人能推进和完成,企业应充分与公司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沟通,特别是被收购方人员,以求达到共识和得到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事实上中国企业进行跨国收购,一样也存在着本土化管理的问题,必须积极挑选、提拔和招募当地优秀的人才来进行管理,而非依靠输出人才,尤其是中国本
    2023-08-17
    458人看过
  • 公司走账的法律问题分析
    走账的字面意思是指把款项记在账簿上。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如此,通俗的理解就是通知过你的帐户进出资金。公司走账有两种含义,一个是正常的记账,是指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付,会计人员根据相应票据在账簿中进行记录、入账,而另外一个就是不是基于真实业务目的,其他公司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公司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的行为。第二种行为是违法的。没有实际业务,最好不要替别人走账,有风险。空壳公司走账犯法吗空壳公司走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按照企业正常经营流程并不违法,但是每月进行记账都需要纳税申报,还要按照规定对企业年报进行公示,否则将被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利用空壳公司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领域广,扰乱经济秩序,危害经济安全,有关部门将严厉打击,空壳公司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023-06-30
    496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中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外资并购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资并购的四种模式一、协议收购案例:1995年7月5日北旅股份与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五十铃和伊藤忠联合以协议方式,一次性购买北旅股份不上市流通的非国有法人股40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二、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案例:1998年,华新水泥以每股2.16元的价格向Holderbank集团的全资子公司HolchinB.V.定向增发B股7700万股,使后者持股比例超过20%,成为其第二大股东。目前发行B股的公司不多,适用范围有限三、由合资公司控股上市公司方式:外资与上市公司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然后由合资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
    2023-07-06
    219人看过
  • 中国资本市场外资并购动因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最后期限日益临近,对外商投资开放行业和地区的限制逐步取消,外资利用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呈现井喷式增长。本文在对并购动机进行理论解释的基础上,从海外并购方和国内并购方两个角度分析了并购动机和目标并购动机。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统计,2003年,全球外资并购占全球FDI总量的90.01%,是全球最重要的外商直接投资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在华系统投资逐步展开。但截至2005年2月底,我国实际利用外资5700多亿美元,其中只有5%是通过跨国并购完成的。1995年,**股份(现名**长丰,600855)并购案拉开了外资并购中国资本市场的序幕。从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从1995年到2002年,由于政策的限制,外资并购的数量处于较低的状态,每年都有少量零星的案例发生。2002年底,国家政策开始松动,导致2003年至2006年外资并购数量
    2023-05-07
    399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1、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023-05-07
    356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风雨十年路
    如果以1995年北旅股份首开外资并购先河算起,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外资并购已悄悄走过了10年光景,而外资并购题材,也以其生命力,一直牵动着市场各方的眼球。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各项开放政策的实施和陆续到位,以外资为收购主体、以战略收购为主要特征的外资并购日益引来资本市场的阵阵波澜。此番5部委的规定,再度将外资并购和上市公司股改推入了快车道。从这10个年头来看,外资并购出现了诸多亮点、焦点以及难点,而外资并购板块的魅力依然不改,创新性一直格外令人注目。应该说,仅仅10年外资并购之路,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缩影。首例外资并购上市公司1995年7月,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联合以协议购买方式,一次性购买北旅股份4002万股的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25%。定向增发B股模式1995年8月,福特以4000万美元的价格认购江铃汽车发行的约1.39亿股B股,其约占江铃汽车此次发行B股总
    2023-06-09
    477人看过
  • 海外投资并购风险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跨国并购筹资涉及到很多的经济政策和法律问题,如商业法、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及反不正当竟争法等。还有,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与否对并购能否成功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说,跨国并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运作过程。在跨国并购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并购企业所在国与被并购企业所过的政治、法律、风俗、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两国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政治利益关系,因为经济斗争是政治斗争的表现形式之一。中海石油收购美国收购美国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由于美国国会的强烈反对而最终流产。还有两国之间的法律、风俗、文化的差异也会对跨国并购有着重要影响,如何在并购前、并购中以及并购后,化解双方差异、求同存异,将是能否将风险降为最低的关键所在。同时,跨国并购要通过国际货币市场进行交易,国际货币市场汇率的变动,将会影响企业的财务风险。所以,在跨国并购中主要存在着政治风险、文化差异风险、法律差异风险、汇
    2023-05-02
    223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问题?
    税收利益也许并不构成企业并购的直接动因,管理或战略的需要在很多时候首先驱动企业并购重组,但企业并购重组却必然涉及税务管理。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而言,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所得项征收所得税,出售机器设备须征收增值税,出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产权、商誉以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须征收营业税,转让股份须征收印花税,该税收由转让双方承担。购买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则需在3%到5%的范围内缴纳契税。采用股权并购方式的税收成本远低于资产并购方式,但资产式并购的优势在于能避免债务陷阱,降低并购中的不确定因素。另外,涉及到转让外商投资企业中境外投资方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缴纳中国税的。
    2023-06-09
    200人看过
  • 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上市公司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如何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接触确定拟收购的目标公司之后,收购方往往需要在两种与目标公司接触的方式中做出选择:即与目标公司主动接触以争取管理层对收购方案的支持,还是直接启动全面要约收购。前者有可能最终失败,最后不得不发起敌意收购,而且事先接触反而会给目标公司提供了准备防范的时间,同时也可能发生消息泄露影响股价,增加收购成本。后者可能面临目标公司采取前文所述的反敌意收购措施,此外,因为没有目标公司的配合,后者也很难给收购方提供充分的尽职调查的机会。2、收购前是否进行小额增持有些收购方在与目标公司接触或公布收购意向前,会在二级股票市场收购一些目标公司股票。这样做法的优势是收购方可以在市场不知晓其收购计划的情况下以较低成本取得一些股票,而且增加其他竞争者收购目标公司的难度,即利用手中股票赋予的投票权反对竞争者的收购计划。各国法律都会要求收购方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一定比例时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比如
    2023-03-30
    28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0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 1、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相对公开市场而言,而非黑
    •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分析主要问题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
    • 收购上市公司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13
      一、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 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大的幅度成交是屡见不鲜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
    • 关于公司并购和重组的法律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31
      概念不同。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企业并购是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法律上公司出资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