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犯罪本质,是指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危害性的行为,在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触犯了相应的法律,依法进行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特点: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
1、不法侵害的含义
对不法侵害的含义,在新旧刑法中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刑法立法技术上涉及“不法侵害”一词时,可以看出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对此大多学者都已普遍认为不法侵害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这对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鼓励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具有积极意义。
2、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这种破坏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或妨害权利行使的行为,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本人比较赞同前一种观点,只要对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合法权益的攻击或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到危害的状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即“危险说”。这是一种更为积极的观点,因为首先从文字的表述方面看,“不法侵害”是指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侵害行为,意思是说只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它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具有侵害性的行为。如笔者碰到的一个离婚案件中,离婚的一方因不满对方提起离婚之诉,就采取了经常性寻衅滋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无理取闹,先是经常性地在夜里用电话进行捣乱,后发展到经常性纠集数人,到对方家门口进行侮骂,不仅弄得对方一家人不得安宁,而且给对方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过程一直延续到离婚案件的判决之后,当事人也先后到司法机关报案多次,但司法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无法真正做出制止,对这类案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于治安处理都无法实现。这种使当事人饱受折磨又无可奈何的不法行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使司法机关无法介入,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在此情况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将其也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赋予公民更多更灵活的权利保护方式呢?其次再从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上看,其本意还是鼓励公民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所以我的理解是对不法行为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对其说“不”!而不是只能等到其将要发生危害或不可收拾时才被迫求助或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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