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则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时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是多长?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为30个工作日。但是,如果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需要协调处理,则答复期限可以延长30工作日。同时,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则可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为30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需要协调处理的情况下,答复期限可以延长30工作日。同时,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则可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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