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奖励、惩戒、晋升、培训、辞退等紧密衔接起来,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年度考核结果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15号)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使用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1、实施范围
青岛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实施对象
(1)青岛市市级行政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
(2)青岛市市区行政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
(3)青岛市辖各市(县级)行政机关科级(股级)以下公务员。
二、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本《意见》旨在将以上考核结果及时给予兑现相应的奖惩等各项规定,充分体现奖优罚劣的激励原则。
(一)优秀等次
1、记功、嘉奖
(1)对当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应给予嘉奖。
(2)对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可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由奖励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工作业绩情况综合评定。但记功人员不得超过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等次总人数的50%。
(3)对连续3年考核优秀或连续4年考核中有3年优秀和1年称职的公务员,且期间未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有年终给予1次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当年年终记三等功奖励的比例限制。
对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实施的记功、嘉奖奖励,由部门按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备案或报(审)批。由授奖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2、其它行政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开展的各项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凡涉及到公务员参加评选的,除个别情况(如处理突发事件有功)外,须将其近2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做为推荐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尤其在实施综合性行政奖励表彰时,同等条件下,须优先推荐在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获得者。在同一项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分层次奖励的,被推荐人选中考核相对优者,有优先获得较高层次奖励的资格。
公务员被推荐参加行政奖励表彰先进个人评选,由所在部门提供考核结果,考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授奖部门审批。具体办法根据我市行政奖励表彰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前晋升级别及级别工资
(1)公务员连续3年考核优秀或连续4年考核中有3年优秀和1年称职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提前晋升一级,且不受期间因晋升职务而升级条件的限制,并从次年的1月起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2)公务员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又符合规定升级条件的,不再晋升级别,只增加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之差的工资额。
4、优先晋升职务
连续2年以上考核优秀的,在晋升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考虑。
5、年终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本年度确定的一次性资金额标准,发给双份的奖金。
(二)称职等次
1、晋升级别及级别工资
(1)公务员连续5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并从次年的1月起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2)对连续5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又符合规定升级条件的,不再晋升级别,只增加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之差的工资额。
2、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公务员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年终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按其本年度确定的一次性奖金额为标准,发给奖金。
(三)基本称职等次
1、当年考核基本称职
对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扣发年终奖金,本年度不能参与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种先进个人的评比。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给予其诫勉或待岗培训。
公务员因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而被确定诫勉或待岗需参加培训的,按照《青岛市国家行政机关诫勉工作暂行规定》、《青岛市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待岗制度暂行规定》处理。
2、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
对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次年的3月底前,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现工作部门的决定。
(四)不称职等次
1、当年考核不称职
(1)公务员当年考核不称职,不发年终奖金。同时,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做出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安排新任职务的处理决定。并从任免机关作出降职处理决定的次月起,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级别如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级别工资;不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维持原级别及级别工资。
(2)对于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若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层次,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诫勉。
2、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
公务员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除按规定给予降职和降级处理外,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次年3月底前,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三、监督与管理
1、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使用相关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2、各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做出考核结果使用意见决定后,须填写《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使用情况登记表》,报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市、区(市)人事部门将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考核工作及考核结果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未经同级政府人事考核部门认定的考核工作及考核结果,同级政府的人事工资部门不予审批和办理考核晋升工资和年终奖金。
4、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使用不当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工作敷衍塞责、走过场的;不及时兑现或不按规定的方法程序履行审核(批)、备案手续的部门进行以下处理:
(1)限期纠正、补充;
(2)通报全市;
(3)由考核主管部门降低其次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4)部门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不予审批下一年度的表彰奖励项目。
5、公务员如对本单位给予的关于年度考核结果使用相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照《青岛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提出申诉。
6、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于每年4月份,对行政辖区内国家行政机关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其它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职能、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市直及各区(市)党、群、团机关及参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3、各市、区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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