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安全免除责任有效吗,承揽合同有什么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0 05:23:30 209 人看过

一、承揽合同中安全免除责任有效吗

承揽合同有免除责任条款的,如果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承揽合同有什么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揽人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雇主要求。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质量,数量,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有免责条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等情形,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n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n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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