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某萍,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君,女,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诉被告范某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本案的当事人杜根娣死亡,等待杜根娣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通知杜根娣的法定继承人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参加诉讼,由于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杜根娣可以继承本案被继承人夏财金的遗产。故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不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萍、被告范某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是母女关系。原告母亲余道琴于2000年1月1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与原告父亲夏财金于2005年8月再婚。坐落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夏财金名下,产权登记日期为1999年11月,是夏财金与余道琴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继承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房屋产权。
被告范某君辩称,被告是原告的继母,被告与夏财金于2005年4月再婚。系争房产是夏财金与余道琴的共有财产,同意该房屋产权归原告,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继母女。坐落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房屋是夏财金与余道琴共有财产,该房产于1999年11月登记在夏财金名下,夏财金与余道琴原是夫妻,生一女,即原告夏某。2000年1月14日余道琴因交通事故死亡。2005年4月夏财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5月夏财金死亡。余道琴、夏财金生前均未立遗嘱,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夏财金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杜根娣死亡,杜根娣是夏财金母亲,夏
财金的父亲已先于夏财金死亡。杜根娣的法定继承人夏财有、夏财明、夏轩东、陈杰在诉讼中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该房屋经上海光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为人民币52万元。双方对估价报告没有异议。
另查明,余道琴的父母先于余道琴死亡。
以上事实,由房地产登记册、结婚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放弃遗产的书证、估价报告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n(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n(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n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n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n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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