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批准逮捕诉讼终结案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08:22:09 172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公诉案件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六个阶段和两个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不构成犯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一经作出,就意味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即告终结。

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被害人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防卫过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认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被害人认为属故意伤害,对此类案件就不但应赋予被害人申诉权,而且同样应赋予其刑事自诉权。

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被害人享有刑事自诉权,是指应由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其符合法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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