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42:51 132 人看过

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属以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所举行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中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二)保护和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

(三)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参加人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记录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的准备和其他事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中止、延期或者终结;

(三)决定证人到场作证;

(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是指具体承办行政违法案件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当事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与所听证的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代理人代为放弃行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七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之一的,申请其回避;

(三)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九条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听证期限。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6: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处罚听证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如何规定听证程序
    一、行政处罚如何规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
    2023-04-16
    459人看过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9日劳动部令第2号)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当事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
    2023-04-22
    111人看过
  • 《北京市药监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药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一)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市药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第三条市药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第四条听证内容属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听证:(一)市药监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30日前将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告,于举行听
    2023-04-24
    328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
    2023-04-14
    160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如何规定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交通事故告知书什么意思(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法律文书。(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三)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听证时间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
    2023-03-29
    227人看过
  •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
    2023-04-24
    19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人员和被处罚当事人同时参加,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所指控的违法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一种活动形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 更多>

    #行政处罚听证
    相关咨询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25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0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30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5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了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2-24
      :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2、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3、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4、听证参加人 5、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