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天价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13亿元精神损失费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22:42 50 人看过

上海一名员工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对簿公堂时,竟然提出了13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天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原告13亿元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同年11月,蔡先生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中智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约定中智公司派遣蔡先生到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蔡先生解除聘用关系。2005年12月3日,中智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

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以中智公司、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利费斯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由于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请求。

然而,蔡先生又提出了上诉,除了上述请求外,还提出要求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由于本案系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蔡先生仅支付了50元上诉费,而对于这13亿元的赔偿,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故蔡先生的天价索赔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江苏无锡现天价劳动争议案个人向单位索赔996万

曾在新区某企业任职的张某因与其前公司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不满,遂在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企业赔偿其个人损失996万余元。而张某之前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5000万索赔申请,更是创下了无锡个人劳动纠纷索赔数额之最。

据了解,张某曾在新区某企业任职,2007年他因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结束一年牢狱生涯的张某认为,自己所犯的行贿罪不该只由一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当时是以工作名义行贿,所以单位也脱不了干系,而行贿罪的案底给我今后择业将带来很大的困难。”张某抗议,被法院判刑后,原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他工资及停缴社保等行为“欺人太甚”,对其影响很大。

张某称,他在任时的每月工资收入27000元,按此标准,公司除应补偿其一年的工资外,还要补偿他入狱后造成的精神伤害、以及今后择业损失等。综合以上要求,张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总计5000万的天价索赔申请仲裁。委员会接到张某的申请后表示,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合法范围内,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对他全部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对裁决不服的张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99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的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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