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最新政策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
(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
(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
(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答: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民法典》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答:首先,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其次,配套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1)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2)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另外,市有关部门在审批市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批区县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11.配套商品房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循怎样的供应标准?
答:配套房应当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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