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08:01:28 255 人看过

(一)通知方式:当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发出的解除通知到达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关于解除的通知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解除合同属于重大事项,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务中,我们通常会遇到合同中未约定通知送达地址和确认送达等信息,我们可以通过合同签订时的邮寄地址、日常联系邮寄地址、对方注册地址等途径通过EMS邮寄,并保存好底单和签收信息等。

(二)诉讼方式:如果直接提起诉讼,也是视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当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即视为通知送达,合同解除。

一、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实践中通常是这样的:

1、先电话联系,如果能打通电话,那会让对方确认有效的收件地址,或者由对方提供一个新的地址。如果对方准备委托律师,法官一般会让他的律师带着手续,来找法官取传票和诉讼材料,以后也可以邮寄给他的代理人,代理人的接收视为他本人签收。原被告都可以由代理人来签收。

2、如果遇到被告情绪激动等其他原因,拒不配合法院送达,或者法官联系不上对方的,一般会电话通知原告,让原告提供其他联系方式。

3、再联系不上,就得依法邮寄送达了,那就采用外交途径送达,这个就是要通过两国或地区的外交、司法机关界入,非常麻烦,所以在时间方面,通常单程送达就要七个月左右。等开庭出了结果以后,还要送达裁判文书,再来一个七个月外交送达,加上法官的工作时间,一次诉讼下来就要一年半左右,非常慢。

4、最后一个送达程序,是公告送达,就是说一直不知道国外具体地址,那就在国内公告送达,涉外案件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而且要公告两次,总体时间和外交送达相差不多。

二、解除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权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因法定解除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即约定解除的情形。

2、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并不意味着合同自然解除,很多当事人均有这个的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向违约方送达解除通知。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归于消灭。

3、如果没有约定送达条款,违约方拒绝或逃避送达的,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会存在困难和瑕疵,合同将无法解除。因此,建议在约定解除的同时,应约定送达条款,如此才能避免无法送达的尴尬。

4、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一般采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按照双方约定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如果一方认为对合同解除效力有异议,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合法性。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合同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除。民法典施行前,对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正式确定了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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