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全省正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过程中,存在政府机关、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这类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反映强烈,多次赴京赴省上访,成为涉法涉诉上访老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据省政府通报,截止2006年7月20日,我市涉及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36件,经市政府整理汇总,在省政府通报我市的136件案件中,实际以各级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25件,标的金额4088.66万元。
以市级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1件,标的共计1111.77万元。其中市旅游局2件,标的合计844.4万元;市第一商业局(主管部门市商务局)1件,标的60万元;市城市规划局1件,标的68.4万元;市司法局1件,标的31万元;市公路管理局1件,标的1.51万元;市地震局1件,标的29万元;市口岸发展公司1件,标的10万元;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市司法局)1件,标的2.94万元;市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管部门市商务局)1件,标的23万元;市公安局车站分局1件,标的40万元。
以县(市、区)级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67件,标的共计1863.26万元。其中嵩县10件,标的82.73万元;栾川县9件,标的55.81万元;伊川县8件,标的18.74万元;孟津县7件,标的262.66万元;新安县6件,标的420.09万元;老城区5件,标的76.88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4件,标的314.34万元;洛龙区3件,标的212.03万元;汝阳县3件,标的29.96万元;?e河区3件,标的194.17万元;西工区3件,标的25.57万元;伊川县1件,标的0.6万元;吉利区1件,标的0.7万元。
以乡(镇)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47件,标的共计1113.63万元。其中嵩县10件,标的176.43万元;伊川县8件,标的58.9万元;洛宁县8件,标的14.51万元;孟津县7件,标的178.77万元;新安县4件,标的55.9万元;栾川县3件,标的198.62万元;洛龙区2件,标的405万元;宜阳县2件,标的12.5万元;偃师市2件,标的13万元;西工区1件,无标的。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数字,实际涉及我市辖区各级政府机关、村委会、学校、部队未结的执行案件共计785件,标的1.9亿元。
为认真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于8月11日召开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意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建设诚信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建立信用政府的要求。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解决执行难案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中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孟林任副组长,市中级法院、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解决执行难案件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查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能够切实落到实处。
三、要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案件落实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对每一起执行难案件,均要查清形成的原因和具体责任人,由监察局负责,对案件责任人员,无论涉及前任及现任领导,均要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究。
四、要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首先解决好省政府通报的136起案件,逐案分析欠债原因,提出针对性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分清责任,是谁的责任谁承担,坚决克服将所有责任都推给政府的现象发生。对于政府通报以外的其他未执行案件,也要拿出解决方案,积极协调解决。
五、要对未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做好排查工作。对存在申诉可能的案件,要积极通过申诉程序维护政府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地争取政府利益;对有可能造成和加剧政府损失的案件要抓紧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六、要建立周报制度。为了加强对全市执行难案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情况的监控,市政府决定建立周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每周四12时前,将本部门本单位本周对执行难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法制局。(联系电话:63265074联系人:王冠标)
七、要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因政府机关欠款造成债权人生活困难的及申请人为弱势群体(伤、残、孤、寡)的,要积极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于金额小的案件,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案件,应尽快履行。金额较大、一次还清确有困难的案件,应当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履行还款义务。
八、根据全省解决执行难工作统一安排,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应在2006年9月底前得到妥善解决。9月25日之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对不能按期完成案件清理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由此引发严重问题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8月31日前将解决执行难案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被执行人为市级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的案件
2.被执行人为县(市、区)级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的案件
3.被执行人为乡(镇)级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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