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是合理的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8 07:47:27 117 人看过

一、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是合理的吗?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是合理的。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公民要求将信息进行公开是十分合理的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6、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的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因此信息公开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20: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浦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黄浦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第一召集人:沈晓初副区长召集人:尹建中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郑松英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卞成斌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序)丁凯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王大亮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有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毛学臣老西门街道武装部部长卢成亮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叶贵富外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冯顺德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邬玮琦董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汤宏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杨维岗小东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余季平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单俊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俞明金陵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费飞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顾耀斌豫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刚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高国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助理调研员崔秉文人民广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蔡铭鸿区绿化管理局副局长戴红勤区卫生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
    2023-06-10
    161人看过
  •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早就已经开展,但目前还有一些政府对信息公开化政策并不在意,还是自顾自的进行发展发布政策,不进行信息公开化,认为这只会增加工作量。那如果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遇到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合格的情况,我们进行检举的话政府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政府信息公开不合格处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
    2023-04-17
    193人看过
  • 临淄区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
    2024-01-16
    484人看过
  • 政府信息公开刑事案件信息吗?
    一、刑事案件信息查询1、有权查询案件信息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至六款规定)2、可供查询的案件信息内容(1)刑事案件:当事人、立案、强制措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判决、抗诉等依法可公开的信息。(2)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的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1、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23-06-02
    140人看过
  • 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可诉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可诉从严谨的角度来讲,应当是向政府申请公开依法依规的信息,而政府拒绝公开,能否进行诉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首先需要确认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如果属于,应当首先申请政府公开,待政府拒绝后,可以起诉;若该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当公开,那么申请公开和起诉都没什么意义。三、如何提起行政诉讼1、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2、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
    2023-06-02
    397人看过
  •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黄浦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沈祖炜副区长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王平区保密局局长方日东区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田作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光耀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文龙区统计局副局长徐若海区财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信息化委员会。今后,黄浦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特此通知。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2023-06-08
    405人看过
  • 上海市黄浦区居委会黄浦区各街道居委会信息一览表
    黄浦区各街道居委会信息一览(2015年10月8日更新)温馨提示:您可以通过键盘CTRL+F键快速查找您需要查找的居委会信息南京东路街道外滩街道居委名称地址电话永盛路金陵东路159号63289832盛泽盛泽路43号63280603新建二村广东路414弄3支弄1-6号63282941山西南路汉口路429弄7号63224564金陵盛泽路114号63280759瑞福宁海东路228号63263668昭通路福州路272弄7号63229410虎丘路虎丘路49-51号63210419东风南京东路486弄11号63224176无锡路北无锡路40号63221436中山东一路延安东路150号63210636北京北京东路288弄80号63210629福南浙江南路143弄16号2楼63284927宝兴福建南路84弄6-8号63280751山东北路河南中路531弄24号63292047汉口路河南中路382弄6号632
    2023-05-29
    335人看过
  • 南康区政府信息公开怎么查询
    一、南康区政府信息公开怎么查询可以在南康市政府信息网上进行查询,而且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二、公开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公开注意事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
    2023-06-03
    73人看过
  • 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程序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2、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5、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
    2023-04-19
    108人看过
  • 山西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恩阳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条例的意义恩阳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条例的内容如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023-07-16
    331人看过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但受传统的行政诉讼理念所困,在受理问题上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对此加以厘清。[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否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围有观点认为,法院受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案件,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邀约,实际上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不准确。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中,确实找不到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匹配的内容,但该条款并非受案范围的全部。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完整规定,是概括加列举再加排除,另还可通过具体法律法规补充。后者体现在第十一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此规定,意在对受案范围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哪些扩大则取决于单行法的特别授权,《条例》就属于这种单行法。所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
    2023-06-13
    322人看过
  • 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信息时,区政府应遵循哪些原则?
    向区政府要求信息公开区政府应该遵循的原则有: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
    2023-08-05
    204人看过
  • 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等行业。那些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3
    2023-07-02
    325人看过
  • 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
    一、公安机关的定义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二、政府信息的定义《条例》对政府信息作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应当具备的特征:(一)行政机关是主体,包括《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二)必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否则,不得成为政府信息。(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三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政府信息的完整内涵,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2023-06-02
    37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上海金桥区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9
      全国法院民商事工作会议和(2001)沪高民他字第25号批复都有有关规定,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如果查明没有抽逃出资、出资不足或其他违法行为,很难让镇政府在企业现有资产范围以外承担责任。“怠于清算”是否成立,在看到具体资料前很难说。你说的那个征求意见稿目前未形成司法解释。只能参考其精神。本所地址:浦东新区金桥路1399号1607室
    • 党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区别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3
      党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如下; 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将机关除涉及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的政务活动,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群众公开的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纪律、期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投诉处理途径等。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用文字张榜、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形式对社会群众进行政务公开,为
    •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1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合格的处理是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临淄区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做?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12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