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明确保证与隐含保证的区别及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09:45:54 84 人看过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相比效力等同。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明示保证主要用于保险合同当中,以书面形式载于或附于保险单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项事实的真实性的特约条款。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解释2】(2016年新增)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3】(2016年新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释1】(2016年新增)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2】(2016年新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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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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