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11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农垦局,驻冀中央企、事业有关单位:
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根据这一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会[1999]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省劳动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劳[1994]87号、冀财综字[1994]11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为了实现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平衡过渡,保证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实施细则与原制度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帐原则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会计业务不再调整,按原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会计科目,调协2000年新帐户。同时,在今年年终结清旧帐后,作1999年旧帐转出、2000年新帐转入的对照表,根据此表终结旧帐,记入新帐。即根据原制度规定的各会计科目记录的业务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各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将原会计报表转换为新的会计报表。新的资产负债表(决算表)各科目的余额,作为2000年各科目初数(上年结转数)记入新帐。
(三)由于实施细则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两部分,因此,在调帐时要将原制度有关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填列,并保持分列后的余额之和与原制度有关科目余额一致。
二、具体科目调整
(一)货币资金的结转
对原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货币资金科目,分别按以下要求结转:
“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现金”科目;
“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
“定期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基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库存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债券投资”科目。
(二)往来款项的结转
对原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往来款项科目,分别按以下要求结转:
“基金暂付款”、“借出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暂付款”科目;
“基金暂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暂收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其中属于从中央财政借入的养老金,转入实施细则的“临时借款”科目;
“周转金”、“借入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暂收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原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基金结存”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储蓄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行业执行财政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6]69号)的,将原核算办法的有关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有关科目;执行原本行业制定的会计制度的,将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余额,比照本通知的衔接办法,分别转入实施细则的有关科目。
(二)年终结转后无余额的科目,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科目进行衔接。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实施细则,按规定做好旧帐的清理工作,防止基金流失,做到帐表相符,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厅社会保险局。
附:1、地方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部分)(略);
2、地方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略);
3、行业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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