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4:10:24 307 人看过

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如下:

1、发生一般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

3、发生重大事故的,罚款一年年收入60%的;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的。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轻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轻伤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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