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签证及其豁免
J-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J-1签证来美的留学人员,在美停留三年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该人员如要再次申请进入美国,须在原所在国居住满两年以上。申请J-1签证来美,即表明该签证申请人在美停留期满后,应当返回原所在国。
豁免申请的资格与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
2)、来美身份属留学人员,留学方式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
3)、持J-1签证来美,申请豁免时持J-1签证在美停留已满一年且所持J-1签证仍然有效;
4)、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注册登记半年以上;
5)、与原所在单位和部门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豁免申请及受理程序
1)、申请人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申请人根据领区划分向所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
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来美的第一份IAP-66表的复印件;
3个回邮信封;
申请费100美元。
使(领)馆教育处(组)初审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
2)、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申请豁免编号(CaseNmber);
3)、申请人填写《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
4)、申请人将《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派出单位审批。国内单位审批后将申请表及同意函径寄受理申请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
5)、申请人将其它有关附件递交给教育处(组);
6)、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由驻美使馆教育处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并由各教育处(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豁免申请审批所需材料
1)、按规定填写完整的《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含个人填写及国内审批填写部分);
2)、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出国的详细情况、留学方式(自费或单位公派)、来美后工作或学习情况及申请豁免的理由;
3)、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豁免的公函;
4)、美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聘书(写明工作内容、职位、聘用期限并承诺帮助进行豁免申请及转签证等内容)或入学通知书(I-20表)。如与美国公民结婚,需提交经公证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和美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
5)、护照全本复印件(如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交复印件);
6)、来美历年IAP-66表复印件(申请时该表至少尚有3个月的有效期);
7)、I-94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8)、美国国务院发放编号通知信的复印件;
9)、申请者如系第三国转来,须由本人向原来留学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请该教育处(组)出具有关申请者留学方式、费用来源的证明并直接转至受理申请的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
有关《豁免申请表》的国内审批事项
1)、出国前已办理《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JW-109表)者无须将《豁免申请表》送国内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批;
2)、下列情况,只须将《豁免申请表》报国内原单位审批,无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人事档案已经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者,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申请人还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辞职、离职、辞退或除名的证明文件;
原单位属民营或外资企业而人事档案仍保留在该单位者,由该单位审批。该单位还须出具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审批,并出具离、退休证明;
派出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且人事档案仍保留在该学校者,由该学校审批。
3)、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申请人须将《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原单位,由其在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然后按其隶属关系报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审批。就读初、高中学生及国内高中毕业来美留学人员的申请,由地(厅)级行政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原单位向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正式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有其它未了事宜等,并说明是否同意其豁免申请。
其它
1)、申请应由本人进行,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律师)代办;
2)、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如发现伪造、虚假材料,将不予批准,并不再受理;
3)、所交材料要求字迹清晰。申请表个人资料部分须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4)、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到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后,全部审批时间约需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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