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08: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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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桂林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二、桂林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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