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产交易税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0:34:16 105 人看过

10月11日,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正式发布,全省房产交易税收政策全部明朗化。针对市民关于在买房时缴纳税收的疑问,南京市地税局根据文件精神,给予了详细解答。

1、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2010]9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1)契税政策的调整: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我市家庭唯一住房范围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

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前,对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并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户口簿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对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原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新政策对2010年10月1日以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4、新政策中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如何理解?

对于契税新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凡是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已经办理了房屋买卖契约(合同)鉴证或登记的,仍按照原税率缴纳契税。在2010年10月1日(含)之后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的,一律按照新政策执行。

对于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5、对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办理鉴证、登记的住宅如何处理?

凡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手续,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契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地区,对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到契税所进行纳税申报的,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契税所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契税。逾期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6、在省具体政策出台后,如有多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如购房者多预缴税款,请购房者到契税所办理退税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产交易相关文章
  •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是否需要结清物业费
    一、什么是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江苏省二手房交易需要结清物业费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2023-05-09
    333人看过
  • 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及收费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发(1993)60号及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并根据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1993)第208号规定,现对房地产交易价格与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包括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解危解困、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房、落实私改政策房),按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出售、出租公有住房价格及租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政府调控引导,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按苏价涉(1995)第1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为保证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的合法性、公正性,坚持公平交易,防止国家收益流失,国家对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
    2023-04-22
    179人看过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号:苏地税发[2006]8号发布日期:2006-1-2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5号)第一条的规定停止执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23-06-06
    315人看过
  • 通知:江苏省建设厅制定平安拆迁考核细则
    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城市房屋平安拆迁项目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宁房拆[2004]138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明确相关规定,对照考核细则,查纠存在问题,推进平安拆迁活动的顺利展开,为创建“平安江苏”、“平安南京”作出努力。随本通知下发《央视拆迁安置案例》光盘,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收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拆迁实施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附件:1、《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2、《央视拆迁安置案例》(之一)、(之二)、(之三)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房(2004)245号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各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为进下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
    2023-07-02
    478人看过
  • 江苏房产税可以退吗
    一、房产税退税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急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2、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3、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4、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据统计,上海成交套均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过去3年上海别墅及高档公寓在全市销售面积中的占比仅为15%,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再减去免征家庭,实际能征税比重不到1%。二、房产税怎么退税取得房产证后需要退税的。在当购买商品房时,应将可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即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取得本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等所购住房成为现房,并办妥房地产权利证明后的6个月内,应前往税务部
    2023-05-31
    438人看过
  • 江苏省调整房地产契税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江苏政策(1)契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2)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昨日下午,江苏省住建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了江苏省楼市调控细则。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是由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在该细则颁布的同时,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正式发布,全省契税政策全部明朗化。江
    2023-06-10
    411人看过
  • 浙江省养老金发放细则
    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是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对于“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还会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1、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最低发放标准,仅适应于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如果已经缴纳过社会养老保险费,不管是个人缴纳、还是
    2023-06-30
    91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三日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纳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二、车量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枝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量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2023-06-08
    349人看过
  • 国五条房产税细则
    房产新五条细则包括,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内容。1、“国五条”房产税改革内容会议确定,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会议提出,支持自主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会议确定,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2、“国五条”房产税改革试点内容“国五条”明确,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实际上,2012年以来,央行、国税总局、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负责人均在各种场合
    2023-05-01
    423人看过
  •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
    2023-04-13
    105人看过
  • 浙江省房产契税什么时候交
    浙江省房产契税的交纳时间根据不同房屋类型有所不同:1.新房的契税,一般是在办理房产证或者收房的时候办理,这个根据开发商的政策不同而不同。按国家规定是购房合同备案三十天内缴纳。2.二手房的契税一般都是在过户的当天缴纳。比如上海这边,因为人比较多,中介会提前去排队拿号,你直接去窗口交税就可以。3.商住两用的房子或者商铺。商住两用的房子或者商铺缴纳契税的时间点和一般房子一样的,都是在办理产证或者过户的时候缴纳。浙江省房产契税如何计算浙江省房产契税的计算,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
    2023-08-18
    376人看过
  • 浙江省房产契税如何计算,浙江省房产契
    一、浙江省房产契税如何计算浙江省房产契税的计算,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二、浙江省房产契税什么时候交浙江省房产契税的交纳时间根据不同房屋类型有所不同:1.新房的契税,一般是在办理房产证或者收房的时候办理,这个根据开发商的政策不同而不同。按国家规定是购房合同备案三十天内缴纳。2.二手房的契税一般都是在过户的当天缴纳。比如上海这边,因为人比较多,中介会提前去排队拿号,你直接去窗口交税就可以。3
    2023-06-26
    396人看过
  • 减免房产交易税可省哪些钱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继今年8月份对房产交易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进行调整后,9月21日起又降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并将贷款期限由最长20年延长至30年。作为该政策的最大受惠者——业主,在买卖商品住房中,究竟可以省哪些钱呢?——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或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这主要是指业主对自己购买或自建自用的住宅进行转让时,免征成交价5.5%的营业税。按成交价15万元计,业主(卖方)原应承担8250元的营业税,在该降税政策执行后,该费用全免。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介后的差额计征。这里减免营业税费的计算公式应是:(再销售时价格-原购入价)×5.5%营业税.那么对买方(广大购房者)又有哪些优惠呢?按照以前政策,业主通过正规程序购买一套商品房,成交价为15万元计,3%的契税4500元是雷打不动要缴
    2023-06-10
    56人看过
  • 江苏:邗江地税强化房地产税收管理
    随着西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税收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为确保房地产税收的应收尽收,同时建立起较为高效健全的房地产税收监控机制,扎实做好房地产税收的长效管理,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突出三管齐下的管理措施,强化房地产税收管理,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推行预警管理。该局积极推进科技治税的进程,自行开发并运用房地产信息比对软件,科学测算出单位税额预警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税收征管进行实时监控,为纳税评估和纳税分析,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科学测定出的分区域、分地段、分楼层、分建筑结构的二手房平均交易指导价格,更直观、简便辨别实际交易过程中二手房成交价格(合同价格)的真伪,提高征管员的可操作性,缩小自由裁量权空间,堵住税收漏洞,避免人情税、关系税,进一步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强化税收征管。实行流程管理。该局针对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多的情况,该局根据各税种特点,采取涉税事项传递单、审批单
    2023-06-07
    49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产交易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过程,通常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多种方式。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合同,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房产交易涉及到产权登记、税费缴纳、资金监管、过户手续... 更多>

    #房产交易
    相关咨询
    • 江苏省有城市交房产税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0
      江苏省暂时没有城市要交房产税。全国只有重庆和上海是试点房产税的城市。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
    • 江苏省养老金上调细则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1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 江苏房屋交易税费有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7
      房屋交易税费主要包括档费、买卖公证费、交易手续费、契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等。 1、档费。根据买卖双方户口本上人数总和来收取。 2、买卖公证费。买卖公证费的是公证书上成交价的3‰。 3、交易手续费。产权证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为5元/平方米,大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为8元/平方米,房改房是2.5元/平方米。 4、如果是房改房,则需缴纳成交价0.5%的土地收益金,有的是过户当天缴纳,也
    • 江苏省南通市产假明细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12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 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十三条细则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4
      行政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监测评价体系。普通中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年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其他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毒品预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