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44:36 142 人看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7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并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办法还规定,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如违反上述规定,商标代理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7: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现场检查制度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中有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材
    2023-04-24
    320人看过
  • 商标代理人抢注委托人的商标可不可以
    现在我国法文法条不断地在完善,其中就规定商标代理公司不允许注册超过经营范围的商标。因为商标代理公司经营范围只能是知识产权领域,如果商标代理公司去注册服装,食品等领域的商标,国家商标局是不会通过的。商标法规定个人注册的话必须有个体营业执照才可以申请。以上的规定虽然很大程度杜绝了抢注行为,但并没有完全的禁止抢注的发生。如何防范商标代理陷阱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是商标代理行业失范发展的典型表现。有些代理机构对外宣称是“国家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某某工商局商标注册中心”,表示“商标百分之百可以注册成功”“在客户没付款、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可以为客户先行占有商标”……这些宣传上的谎言很容易被消费者识破,而这将直接造成他们对代理机构的“信任恐慌”。弄虚作假、欺诈经营同样体现商标代理行业的失信状态。商标代理机构在进入市场前,除了要办理企业经营的必需证件外,还要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备案
    2023-04-29
    260人看过
  • 权利人应通过保密措施控制商业秘密
    日前据有关报道,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2003年2月,xx公司总经理杨某(公司大股东)隐瞒真实身份,自称是下岗工程师,来到xx有限公司求职。杨某利用权限,将公司电脑上的核心技术资料复制到自己的手提电脑上,并大量复印公司产品的图纸,通过刻录机把公司机密资料刻录成光盘。同年4月下旬,杨某不辞而别。随后,科xx公司发现一家名叫xx的公司推出了与其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以不到科尔达三分之一的价格到处竞标,造成该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急速下降。经调查,发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就是杨某。律师点评:商业秘密的价值日趋显现。不论是对生产、销售、科研、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只要其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以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条件。权利人必须尽努力去维持它始
    2023-06-09
    279人看过
  • 商标委托代理手续
    一、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和具体商品名称二、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和《指示函表》三、交纳代理费和申请费(查询费)四、准备并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五、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1、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5cm并不大于10×10cm。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2、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1、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5cm并不大于10×10cm。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2、申请人签名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
    2023-03-08
    123人看过
  • 解除合同也要保守商业秘密
    2003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xx工贸中心诉被告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高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04年1月、3月、9月先后三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查明:1978年,高某进入北京xx墨汁厂工作。1984年至1995年,高某任北京xx墨汁厂副厂长,在此期间,曾主管墨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车间的设计。1995年-1996年间高某提出研制高档墨汁。此后,研制高档墨汁的工作一直在进行,研制工作要向其汇报。2001年4月,xx中心聘任高某为副经理,同时约定以企业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限。2002年1月9日,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之妻王某,发起人共有13人,高某出资20万,是公司最大的股东。2003年5月,xx中心与高某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就在这时,xx中心从荣宝斋等处发现并购得了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生产的三种墨汁产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
    2023-06-09
    266人看过
  •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保守秘密的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通知中也明确指出,“职工违反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见,企业员工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主体,企业员工违反对企业的保密义务的,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遵守与企业的保密约定,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企业信息的秘密性是企业商业秘密存在的重要标准和价值所在,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该信息自然丧失
    2023-05-04
    486人看过
  • 能否委托他人代理商标异议
    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但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2023-02-26
    230人看过
  • 商标注册应该如何委托代理注册商标?
    当事人委托代理商标业务时,只能委托组织,而不能委托某个商标代理人。申请,申请人可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或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1)《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2)经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委托书1份;(3)商标图样10张,需指定颜色的,需提交着色图样,并附送黑白稿1份;(4)《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5)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申请的,须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6)有关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用药品商标的,须附送卫生、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经营的证明文件;申请烟草制品注册商标,要附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在报刊、杂志上申请注册商标,要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厅(局)、总社会颁发的
    2023-08-05
    251人看过
  • 为保护商业秘密应如何订立保密合同?
    哪些属于需要保守的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适用情况《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
    2023-06-05
    367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等决定了它可以成为许可贸易对象。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同样涉及保密问题。企业首先要慎重地确定许可贸易对象,一般地说,要考虑可能的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市场规模,特别是实施商业秘密的能力。当候选的被许可人确定后,下一步就是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进行谈判。就被许可的企业来说,它当然先要对引进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作一些了解才能确定是否购买以及相应的价钱。但这样会让被许可方知悉该商业秘密。一旦谈判没有成功,许可人将无法禁止对方实施。为此,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应当在谈判前就要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应当特别明确在没有获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前,对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当然,企业在谈判中披露给对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尽量缩小,不能和盘托出,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商业秘密。正式达成的商业秘密许可证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许可证性质、对方的保密任务、重要概念界定、技术回授、使用费交付
    2023-04-10
    74人看过
  •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1、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3、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关系(1)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定的,竞业限制是约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是不需要约定即须严格履行的、无期限的道德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而竞业限制是由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就没有义务为公司守住秘密。且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简单来说,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2)保密义务无期限限定,竞业限制在
    2023-02-18
    89人看过
  • 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一、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2023-02-28
    288人看过
  • 最新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书模板
    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书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一、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1.与甲方产品有关的技术数据、图纸、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其他技术资料和内容;2.涉及甲方尚未公开的重大经营决策、高层人事变动等有关内容;3.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4.与甲方产品配套的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配套价格、供货方式等相关内容;5.产品销售渠道、销售策略、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与销售有关的重要内容;6.公司财务方面的重要数据、资料。二、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要求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与甲方有商业竞争的第三方泄密。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将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1.乙方无意泄密并给甲方造成的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甲方将追究乙方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元以下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给以行政处
    2023-06-09
    344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是否有保守商业秘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7
      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是否保守商业秘密最好有一份协议约束: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4)离职员工的管理。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金应当如何处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
    • 协商代表是否有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会计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8
      商业秘密有以下四个分类: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公司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公司大伤元气,遭到巨大经济损失。 3、通常性商业秘密(秘密级)其他具有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能够归入这一类。通常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4、其他情报资料有些
    • 关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分为哪两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6
      1.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