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所以也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至少设两名独立董事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至少设两名独立董事。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此对记者表示,作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指导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重点是加强董事会建设。
其中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除失职及其他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指导意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吴定富表示,《指导意见》只是原则性规定,保监会将尽快制定一系列配套规章,增强可操作性。
吴定富说,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前者承担董事会在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后者负责审查高管人员的选任、考核和薪酬激励,其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在强化股东义务方面,他要求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
《指导意见》还要求寿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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