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事合同是任意平等主体之间签定的合同,而劳动合同仅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署。一般的民事合同主体之间不具有从属性,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
2、调整的内容不同:一般的民事合同调整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内容,但同时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例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
3、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种类。但一般的民事合同由《民法典》共同调整。
4、形式不同:民事合同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而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5、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遇到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遇到劳动合同争议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虽然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仲裁时效也会因为特定事由中断,仲裁时效中断后,要重新开始计算。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时,要根据劳动合同争议的具体情况分析,一般劳动合同争议不能不申请仲裁就直接起诉。
一、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用工主体资格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的。而劳务关系则无此限制,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经济上的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具体来讲,劳动者一般依附于用人单位,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排。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比较弱。
3、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不同
具体体现为:
(1)在受伤的处理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适用工伤程序。
(2)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4)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还有其他方面,在此不一一列举。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等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
5、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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