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私产权制度下的民间投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4:54:43 312 人看过

民间投资从过去的启而不动到终于再度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强势力量,个中缘由学界有种种的分析和推断,但是过去5年中,政策和体制层面发生的积极变化,也许是这一变化最有说服力的解释。

综观过去5年的中国经济,应该承认那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好时期,也是民营经济获得广泛认同和市场空间的5年。人们对于今年民间投资将加快增长的判断,固然得自于对经济宏观层面和微观运行的观察,但从深层次审视,人们议论更多的仍然是体制变迁释放的来自于民间的巨大发展潜力。2003年或许将成为民间投资彻底摆脱低迷而走向活跃的一个拐点。这种判断的宏观基础不仅建立在2002年民间投资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对于基本面的信心可能更有助于这种判断的形成。去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和12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无疑构成了这个基本面的深厚基础。

在任何一个经济社会,对产权的有力保护都是民间投资得以勃兴的最根本的原因。而民间投资的低迷,虽然可以有纯经济层面的解释,但是寻找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却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民营企业家面临的深层次的困扰。

人无恒产则无恒心。一个不能有效地保护私人产权的社会,是不能指望民间的力量成为国家经济振兴的主导力量的。国人对私人财富的遮遮掩掩,政府官员始终讳言的资本外逃现象,追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也反证着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下民间资本的无奈,及其趋利避害的现实选择。

中共十六大中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人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主体,并以此为原则确定的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害的条款,当然是国家对民间投资冲动法律层面的承诺。但是坦率地说,在保护私人财产的道路上,我们的路还没有走完。也正因为如此,尽管在不同的立法层面,都曾有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相关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去年底的一次会议上,仍然要求各级法院推行法律适用同意原则,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利保护的忽视。

现代社会中对于私人财产的威胁,固然可以归因于诸多方面,但是被滥用的政府权力历来被看作是最强大的力量。形形色色的歧视性规章和司法机关的不作为都因之而起。所以,一部民法典尚不能彻底解决私有财产全面保障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也一再证明,民间对私人财产的信任危机,更多地不是出自对其他个体的顾虑,而是出自对政府权力的顾虑。

去年所做的一项调查说,民营经济增加投资的意愿格外的强烈,选择增加投资的企业比选择减少投资的企业多了50个百分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个报告也指出,民间投资在整个投资中的比重已经接近了国有投资。在中国实施积极财政的5年中,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由35.9%上升到了44.6%。如何进一步保护这种投资热情,如何给民间投资者一个稳定的预期,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倾注于宪法的修改上。

这种注意力缘自于历史的经验。

198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私营经济补充的地位,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如果没有这两次修宪,很难想象今天的民间投资会是什么样的格局。也正因为如此,人们相信,只有在宪法层面上赋予私人财产权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将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和剥夺置于宪法的监护之下,确定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才能彻底地打消民间长期以来的种种疑虑。

一些学者更强调,即使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上升到了宪法的层面,也需要相关具体制度的辅佐,否则亦无法确保私人财产权的自由,而宪法原则最终也将成为一堆修辞。

中共十六大之后的民营经济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创富时代。这个时代的最大特点,与其说民营经济拥有了更自由的创业空间,不如说民间投资者的投资权利将得到最广泛意义上的尊重和保护。去年以来民间投资的高增长率和投资意愿的热切,无疑折射了民间对于财产保护的良好预期。可以肯定,对财产保护期望值的兑现程度将决定未来民间投资的增长速度和创富热情的激发程度。如果将中共十六大报告中的相关表述和民法草案看作对这种预期的回应,是否可以确定,经过不同利益主体20多年来的争论和实践的反复证明,修宪的条件已经渐趋成熟?在宪法层面上明确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或将成为一个历史的改写者和见证者。

这是一个可以期待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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