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不属于工伤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00:53 415 人看过

某建筑公司为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向荣昌市工伤保险所申请工伤保险。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伤保险程序进行了审核,其中:,《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中保险期限申请的内容有所变化,但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办公室核定的保险起算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办公室下发的《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中写道:“合同期限720天,申请期限720天,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2年12月29日,如对上述核定项目有异议的,从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你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施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于2010年9月18日提前开工。2010年11月24日晚,该公司职工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实,张某在工作中死亡。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死亡赔偿金应由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支付,经审理后要求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支付某建筑公司垫付的张某死亡赔偿金399844元,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办公室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事务。某建筑公司向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处申请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处申请工伤保险,结合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审查。虽然《工伤保险登记表》中有变更申请期限的痕迹,但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审计意见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公司下发的缴费通知书中明确提出,起保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施工单位有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并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荣昌县工伤保险管理办公室从2010年12月30日起按照审计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认定某建筑公司职工张某于11月25日死亡并无不当,不在有效保险期内。建筑公司主张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承担工伤事故后的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了一家建筑公司提出的荣昌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应支付丧葬费和张某因工死亡一次性赔偿金399844元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有效保险期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工伤保险的有效保险期间如何确定没有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支付,即工伤保险的起始期限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申请工伤保险的日期和缴纳保险费的时间相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履行了缴费义务,申请日期和缴纳时间也相同。工伤保险机构开始承担工伤保险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支付工伤保险金。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在约定的起保日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能支付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申请保险的日期或者支付日期不应当认定为起保日期。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有效期。是否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或者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支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索赔而明确批准的起保日期,确定有效保险期限,(1)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受益人应当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节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伤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未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已经为建设项目申请了工伤保险,职工在建设项目提前开工期间和保险有效期之前遭受工伤。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是否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明确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建设工程还是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保险标的为建设工程的,无论建设工程提前开工还是延期开工,只要建设工程未完工,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保险标的是建设项目的职工,并且规定了项目的起止时间,那么只有在建设项目有效保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障职工因事故受伤,制定本条例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的,给予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本案中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建设工程职工。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金。建设工程提前开工的,发包人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开工时间。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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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1日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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